最后这个观察结果与另一个问题相关:是否可以说,政府在这一领域的特权不是受到法规的限制(如塔克所论证的),而是受到宪法惯例的限制?
西奥奈德·道格拉斯-斯科特 (Sionaidh Douglas-Scot)认为,日益增长的宪法惯例要求特权必须得到议会批准,2013 年下议院投票反对对叙利亚采取军事行动就证明了这一点。虽然我同意 (参见Gavin Phillipson ) 在部署海外军队或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存在议会批准的宪法惯例,但我不认为这种惯例涵盖了国际事务的所有方面,例如政府的缔结条约权。事实上,即使在使用军事行动这一具体议题内,是否存在这种惯例也存在争议 (参见国防大臣的声明),而且无论如何,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惯例的范围有多广,即它涵盖哪些军事活动 (特种部队行动、外国军队训练、全面军事交战等) 以及它需要什么类型的议会参与 (议会辩论、议会投票批准军事行动、部队部署之前或之后等)。
尽管如此,阿利森·杨 (Alisson Young)建议以类比的方式运用上述惯例。杨的观点是,无论是使用武力,还是启动改 手机号码数据 变英国与欧盟关系的程序,都涉及具有重大政治(和/或宪法)影响的决定,它们都与主权有关,并且都涉及公众情感相关的问题。杨认为,由于这些原因,应通过类比的方式制定一项惯例,要求议会获得“辩论”该事项的机会。
尽管我认为在启动第五十条之前进行议会辩论将是有益的
特别是因为正如杨正确指出的那样,尽管公投结果如此,但对于英国的谈判立场的内容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审议对于启动第五十条在宪法上是必要的。
首先,我很难理解如何通过类比原则来创建或认可一项惯例。正如前文所述,,但这并不意味 您是否需要帮助来提高您的 着在本案中存在一项限制政府特权的惯例。
即使我们接受此类公约的存在,后者也不涵盖紧急情况(参见《内阁手册》第五章第5.38段)或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情况。例如,我认为很难说此类公约限制了政府迅速应对市场波动(由于长期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权力,而这种波动可能损害经济。显然,在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的情况下,确保政府快速响应能力的需求与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军事行动的情况不同,在军事行动中,出其不意对于获得战术优势至关重要。相比之下,在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的情况下,政府能够在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金融环境中迅速采取行动,以限制不确定性至关重要。议会中关于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的“何时”、“如何”和“内容”的长期辩论可能会加剧这种不确定性。议会有机会辩论政府的谈判立场是值得欢迎的,但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这不是必要的。
如果我们承认一项正在形成的惯例
那么政府(以及可能包括议会本身在内的所有其他宪法行为体)就应该尊重根据英国宪法(此处指议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2015年《欧盟公投法》)进行的公投结果。正是由于民众的直接参与,通过特权权力触发第五十条才不至于像在叙利亚的军事行动那样武断且合法化。我们也由此看到了公投的宪法意义的体现。
结论
我认为,英国宪法——它并非一夜之间就失去了灵活性和政治性——允许在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十条的过程中采取各种宪法行动方案。其中之一无疑是政府特权的运用。其次,公投的宪法意义在于,政府触发《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十条的决定并非任意而为,而是实际上根据并落实了民众表达的意愿。
这并不意味着议会在早期阶段介入该进程不可取,恰恰相反。换句话说,在议会进行辩论是合适的,但从宪法角度来看并非必要。
前述分析探讨了宪法赋予的现有回旋余地,但显而易见的是,英国与欧盟关系的下一步走向将受政治考量所左右。各方都有达成妥协的动机,但这并不意味着谈判进程将一帆风顺。销售中的融洽关系:它是什么以及如何建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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