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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两点值得质疑

首先,巴伯、希克曼和金指出,第五十条程序将不可逆转地导致英国公民现有的欧盟法律权利失效,无论是由于重新谈判的协议,还是由于两年期限届满而未达成协议。他们辩称(基于“公告案” 和“R诉内政大臣(消防队工会等单方面)”),政府的特权权力不能启动导致法定权利失效的程序。他们认为,相反的主张将使《欧洲选举法》和其他议会法案(例如2002年《欧洲议会选举法》)失效。

我认为,这一立场虽然可能引人关

 

首先,即使我们假设,仅仅通 Viber 手机数据 过行使特权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就直接导致法定权利的变更或失效(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这并不违背作者所引用的普通法依据,因为在本案中,特权的行使仅仅是根据公投中选民的明确授权而进行的。

我认为,正是在这一点上

 

公投的宪法意义才得以凸显。在公告和消防队工会案中,普通法在政府任意行使 作为解锁杰出内容的一种方 行政权力与议会明确表达的意愿之间划出了界限。这些案件的逻辑清晰:优先考虑最接近英国宪法安排的最终政治合法性因素——民主原则——的机构的意愿。而我们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特权的行使并非任意,而是符合民主原则;事实上,它是根据民众的明确授权行事的。

此外,我认为,以三位作者建议的方式让议会参与进来不会产生任何有意义的效果(除了议会或许象征性地认可公投结果之外)。除非议会参与意味着在援引第五十条之前废除《欧洲议会选举法》(作者们并未主张这一点),否则我看不出,正式获得议会授权启动该条款如何能够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两年期限届满而未达成协议,《1972年欧洲议会选举法》或《2002年欧洲议会选举法》将失效(这是他们提出的论点之一,旨在解释为什么需要事先获得议会授权)。我认为,不言而喻的是,在触发《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十条或与欧盟达成协议之前废除《1972年欧洲议会选举法》将构成单方面行为,这将玷污甚至完全破坏谈判进程。

现在让我来谈谈亚当·塔克 (Adam Tucker) 提出的观点。塔克认为,政府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只能根据 1972 年《选举法》第 2(2) 条援引第 50 条,因为该条款取代了重叠的特权(根据总检察长上诉人诉德凯泽皇家酒店 (De Keyser’s Royal Hotel ) 案)。他认为,这种解释更可取,因为它在法律上合理,并允许议会在实际决定是否触发第 50 条时进行审查。虽然我同意议会在早期阶段(即实际援引第 50 条之前)的一定程度的参与在法律上是可能的,或许在政治上也是可取的,但我并不完全相信这是唯一合法的行动方案(即完全排除使用特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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